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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农[2015]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事关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事业,是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有效改善了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进入最后决战阶段,同时还要巩固已建工程成果、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各项任务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政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要求,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逐级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明确政府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政府“一把手”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合力推进的有效机制,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跟踪问效,切实强化责任制的刚性约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支持,加强指导帮扶,强化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保质保量完成《规划》任务。2015年是实施《规划》的最后一年,剩余建设任务重、难啃的“硬骨头”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务必如期完成《规划》任务。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已经下达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已下达项目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地方建设资金负总责,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利用市场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受益群众筹资投劳,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落实好差别化投资标准和补助政策,对工程建设难度大、投资需求高、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省级政府要予以倾斜,统筹解决资金缺口问题。要制定详细、周密、可操作的进度计划,倒排工期、控制节点,充分利用施工黄金季节,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10月底前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对四省藏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庆三峡库区、湖南洞庭湖区等四大片区规划外新出现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各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要纳入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对其他地方规划外新出现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三、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各地区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质检测监测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水源安全。对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督促限期整改。要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千吨万人”规模以上(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受益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要尽快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推广适合农村的供水节水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依托规模水厂、供水管理机构、卫生疾控和环保等部门现有水质监测机构能力,科学布局和完善县级或区域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科学制定水质检测、监测与评价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检测、监测与评价经费,加大水质实验室设备投入,提高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检测和监测全覆盖,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科普,把水质保障落实到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环节和全过程,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四、严格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千吨万人”规模以上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它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要全面推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公示制度以及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对工程施工、管材采购等开展民主监督。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质量监管责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组织项目建设,加强现场监理和质量监控,把好原材料进口关、设备采购关、施工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要加强进度控制、质量监督、资金监管,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进度统计上报制度,落实上报数据逐级签字背书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等工作,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和督促各地强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工程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国务院重点督查,审计、稽察、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发现以及媒体监督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工作措施不力、工程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五、建立健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工程管护摆在与工程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每一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能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在强化政府监督和行业指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以县为单元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负责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并加强服务与指导。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要逐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在有效监管和保证用水户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积极推行企业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税收优惠等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水价制度,积极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经费。“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当地政府对其水费给予适当财政补助。要抓紧研究制定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通过水费提留、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六、持续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长期、动态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同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巩固成效、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启动“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科学规划、分类实施,区分事权、强化责任,建管并重、改革创新,合理确定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障程度等规划标准,科学确定“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综合采取新建、配套、改造、升级、联网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